北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16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基金筹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构成:(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扶持、资助或捐助资金;(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利息收入;(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确定。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第八条本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残疾人员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本市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第三章参保方式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一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由本人或家属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学校负责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在校学生的参保服务工作,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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