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些误区】

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些误区[摘要]目前,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探寻与研究中存在着在中西司法理念比较上的片面化倾向,理念目标定位上的“效率至上”倾向,理念范畴关系问题上的反辩证法倾向,以及理念目标追寻上的急功近利倾向等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有可能将中国的司法改革引入歧途,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误区;司法改革Abstract:Recently,therearesomeblinkeredviewsinourlawandjudicaturefields.Whichespeciallyshowintheresearchingofmodernjusticeideas.Suchas,blinkeredviewsofthejusticeideaaboutcomparingtheChineseandtheWestern,uptoefficiencytrendontheaimorientation,fallingawaydialectictendencyontherelationshipquestionsofideacategory,andeagerforquicksuccessandinstantbenefittrendonthepursuitofideatarget,etc.Chineseroadofjudicaturereformingcouldbeleadedtothewrongdirectionbecauseofthemistakes.Wehadbetterpaymoreattentiontotheexistingquestions.Keywords:modernjudicatureideas;blinkeredviews;judicaturereform当今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①]由于一些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在决定发表时,将其中部分虽然正确但“不合时宜”的论述删除了。这场改革正在从形而下的器物(法槌、法袍等)、形而上的理念以及“形而中”[②]的制度等各层次、各领域全面展开。作为这场改革先导的是理念的变革。在理念的变革中,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同仁们怀着极大的热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如果我们冷静地进行反思,便会发现:原来,我们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误区。一、中西司法理念比较上的片面化倾向[③](一)片面夸大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落后性及其消极作用从目前国内学者和法官、检察官们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诸多论述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种印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司法理念不仅相当落后,而且在这种落后理念指导下的我国司法工作几乎没有什么可取之处,因此,我们应当树立一种与传统司法理念截然不同的现代司法理念,以指导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笔者认为,如果说学者们批评法官、检察官们的司法理念落后是为了反衬自己的理念的先进,尚且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们说自己的理念落后就值得反思。---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那么,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是不是真的都很落后呢?在此,笔者并不否认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在某些方面确实具有落后、偏颇的一面(如,面上:过分追求公正,特别是结果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和效率等;点上:有的法院提出司法工作要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等),也不否认理念变革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我们以往的司法理念也有其先进、合理的一面。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就是既符合唯物主义、又符合现代司法要求的先进理念。正如孙国华教授和杨思斌博士生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的那样,“中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了法院在判案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本身是科学、合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1]不仅如此,我们的司法理念也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进步。新中国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除了“文革”等非常时期外,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道“与时俱进”的。特别是在当今法学繁荣、法院与法官重视学习的信息时代,我们的司法理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且不说学者们的著述洋洋大观,可以把当今世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司法理念进行比较与评判。即便是基层法院的普通干警,大多数人也不止一次的听过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讲座[④],他们中的一些人写起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论文来,也是满篇公正与效率、中立性与被动性等等,娓娓道来,有模有样。可见,我们的司法理念并不都是落后的,也并不总是落后的。片面强调我们以往司法理念的落后性,不符合实际。我国司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都是由理念的落后造成的。不容否认,我国以往直至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不公正、低效率乃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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