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中国际税法性质问题的逻辑探讨

关于教学中国际税法性质问题的逻辑探讨龚伟(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230036)Summary:国际税法教学研究中,其性质问题的探讨和讲授是一个难点。本文认为在教学中,可以依据传统教学的逻辑基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主要指标,从不同学说的角度对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进行多方的考察和验证,从而得出国际税法具有一种公法兼私法性质的结论。Keys:利益说;主体说;权力服从说;私法化D922.22:A:1673-2596(2012)01-0060-03自2001年12月起中国即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至今日,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程度早已非昔日可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收入来源和收入分配日益国际化,税收权益关系也更加复杂,国际税法的地位将会日益重要,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在我国的财税法学领域,国际税法还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其基本理论和基本范畴中的许多问题都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在教学中,国际税法也是一门新兴的课程,教学难度较大。因为国际税法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同时,很多学术上尚待厘清的问题也都会在教学中造成困扰,比如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国际税法的性质,从文意上看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根本属性,对此问题,国际税法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教学中缺乏足够的参考。但另一方面,国际税法的性质在国际税法领域,是一个非常基础的问题,若在教学中回避,则之后的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避税等问题在理论上便容易陷入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在国际税法教学中,这一问题不宜忽略,在依据传统教学的逻辑基础之上,可以进行比较切实的分析。一、逻辑起点:公、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在教学中涉及到国际税法性质问题时,可以以传统的法律性质分析方式入手,先对相关的法理学说进行充分的铺垫:法的性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容易与法的本质问题产生混淆。《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从法理学的角度,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多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1]。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很少有专门的论述,只是一般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是法学的传统命题。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标准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到了近现代,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人们对于法律问题认识的进步,法学家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产生了不同的学说,大体可以分为利益说、主体说、权力服从说和综合说四类。二、逻辑展开:以公、私法划分的不同理论验证国际税法的性质虽然公、私法的划分依据争论颇多,但一般均认为税法是传统的公法,只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税法普遍糅合了众多民法尤其是债法的概念、规则甚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原则,因此,对于税法的性质可以定义为是渗透了私法的公法。而国际税法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深入讨论。从表面上看,国际税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应属于公法的范畴,但同税法一样,国际税法也不是单纯的公法,而具有一种公法兼私法的性质。对此,在教学中不妨从不同学说的角度来进行多方的考察和验证,以加深学生对该问题的理解程度。(一)利益说及其对国际税法性质的考察利益说是对公、私法最初的划分标准,也是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的学说。早在一千多年以前,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编》一书中就曾这样区分两大法系,“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结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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